第七条

已修改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开展慈善活动,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