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