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