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平等、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