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慈善志愿服务活动,依照省、市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