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