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