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慈善组织对开展的慈善项目,应当实施跟踪监督,必要时,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与捐赠人有约定的项目实施后,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反馈结果。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慈善组织应当如实答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