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慈善组织应当制定年度慈善项目支出计划。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募集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但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