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慈善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慈善组织应当告知受益人关于募捐财产的使用要求,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不按照使用要求使用募捐财产的,慈善组织应当要求受益人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可以终止服务,并要求受益人退还募捐财产。慈善服务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慈善组织应当终止服务,受益人或者其财产管理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慈善组织。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