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医、助学、赈灾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