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捐所募得的资金,在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应当全部用于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并接受审计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