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与捐赠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专用收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募捐活动结束后二十日内,募捐组织应当将募捐情况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报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