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慈善组织和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以下称其他募捐组织)可以通过公开募捐、协议募捐、网络募捐、建立冠名基金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在社区(村)等基层单位设立经常性募集捐赠点。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