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
(一)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
(二)资助职业院校为学生在实习期间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表彰;
(五)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
(六)奖励、表彰其他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有关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资金使用进行调整。
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