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行业组织,可以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依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