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