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就业歧视性的内容,设置招聘条件的,不得增加超出用人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