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认证中心执业;(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定业务;(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利用在价格鉴定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定以外的活动;(五)泄露国家及委托机构的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