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定客观公正。

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决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