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价格认证中心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定业务;(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四)给予委托机构回扣;(五)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