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九条已修改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将督导方案告知被督导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四)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并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意见;(五)向被督导单位送达《教育督导意见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