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将督导方案告知被督导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并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五)向被督导单位送达《教育督导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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