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随访督导可以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督学自行安排进行。

督学随访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并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