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条已修改随访督导可以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也可以由督学自行安排进行。督学随访督导时,应当出示《督学证》,并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