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辖区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发展战略,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授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