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四)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查问卷、测试;(五)现场察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