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国家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