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六条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