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本辖区的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