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团体特点,开展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