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建设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运用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