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人员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管理,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本市企业名称登记中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