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者其他设施、设备停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