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或者举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