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对行政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自行终止经营或者具有其他法定注销情形的,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