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服务/第四节 相关业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