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