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组织、协调和督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三亚市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保障山体保护经费投入。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的山体保护问题和重大事项,建立山体保护信息共享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间联席会议。山体保护协调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