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山体保护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山体保护的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