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倾倒、填埋垃圾、渣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