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