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处置固体废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