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的,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地形地貌;对超过期限拒不改正的,每个墓穴可以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