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禁止区域擅自进行开山、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物品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