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现状调查。

区人民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前款调查成果,对本辖区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已有建设项目、矿山、采石场、取土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制定相应的清理整顿和修复治理计划,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并具备审批手续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

(二)具备审批手续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应当协商迁出或者拆除;尚未开发但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具体办法和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不具备审批手续的,不予登记造册,不予补办手续,应当限期迁出、拆除或者关停,对山体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责令修复。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