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二级名录山体山脚区,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二)依法批建的湿地公园、海滨风景区、海滨露天浴场的基础设施;(三)不带有住宿、餐饮功能的农家乐、林果采摘、花木种养等生态农业、林业项目;(四)山体健身、养生、康乐、热带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培训等生态休憩、教育项目;(五)展览、展示和体验民间工艺、黎苗民俗、当地历史和文化的项目。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