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在二级名录山体山脚区,除下列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二)依法批建的湿地公园、海滨风景区、海滨露天浴场的基础设施;

(三)不带有住宿、餐饮功能的农家乐、林果采摘、花木种养等生态农业、林业项目;

(四)山体健身、养生、康乐、热带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培训等生态休憩、教育项目;

(五)展览、展示和体验民间工艺、黎苗民俗、当地历史和文化的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