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度假村、酒店、商品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非公共事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船舶停泊码头;

(三)开山、开矿、采石、取土等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

(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六)倾倒、填埋垃圾、渣土;

(七)处置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垦、种植芒果等经济林木;

(九)破坏天然、原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林相结构优良的林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