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重点保护山体名录的保护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