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粮食经营者将经过消毒、杀虫处理,但未经残毒量分析测定或经分析测定残毒量超标的粮食出库、加工、销售的,由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粮食产品,对违法销售的粮食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