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粮食收购者不接受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收购资格。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