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粮食经营者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而销售粮食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粮食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