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粮食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流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